关于征求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意见建议的函
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16日 第三次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了《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
联系人:郭建国
电话:7621000、13830996609
传真:7621000
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县域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l.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徽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主任和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全县各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处理其它有关事宜。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局长兼任。承担指挥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职能。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乡镇的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评估,协调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工信局、应急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县委宣传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并会同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分;检查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环境应急救援经费。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和处理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职能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2.4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网信办、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文广旅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网信办、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 应急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组成。负责直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县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由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及以上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Ⅲ级响应时,县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政府分管县长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2.2 乡镇级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后,应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提出请求。
4.2.3 当环境应急响应级别提高,超过Ⅲ级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应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
4.2.4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联络员、公布值班电话,落实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县应急指挥部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重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造成跨县(区)或者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协调工作
4.4.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以下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2 应急处置措施
(1)污染调查与控制
县联席会议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等,做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县联席会议协调其他力量支持。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5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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