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徽县2024年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3〕81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农〔2023〕1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农业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徽县气候温润、土地肥沃,海拔在704-2504米之间,耕地面积51.7万亩,发展农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270.07元,同比增长10%。全县完成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达47.24万亩(其中小麦15.12万亩,玉米19.32万亩,豆类9.05万亩,马铃薯3.55万亩,水稻0.2万亩),完成任务的101.81%,较去年增加0.18万亩;产量预计达15.79万吨,完成104.57%,较去年增加0.68万吨。
二、项目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代耕、代种、代收、托管农机社会化服务,不断提升农机化服务水平,积极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组织。
2024年,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支持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80万元,在全县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力争全县玉米农业生产托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在全县15个乡镇组织实施的单环节或多环节托管服务,要按照“综合托管系数”折算,保质保量完成《2024年度徽县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任务清单》(见附件2) 下达的任务面积。其中:耕(A1)、种(A2)、防(A3)、收(A4)综合托管系数分别为0.36、0.27、0.1和0.27。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引导、推动、扶持、服务、规范”的工作思路,培育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树立样板典型、开展宣传培训。
三、实施内容
2024年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等经营主体玉米作物生产过程中,对耕、种、防、收等环节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的给予财政补贴。项目实施要因地制宜推广单环节、多环节、全程农业生产托管,有效满足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服务需求,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效益优势明显、农民满意度高的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
(一)实施区域。项目实施主要服务于大田粮食作物生产,向粮食主产乡镇倾斜。项目实施区域优先选择玉米种植区域,利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开展玉米托管服务面积1万亩。项目实施区域主要围绕玉米作物生产,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展整乡、整村集中连片推进,引导小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环节。重点支持生产过程中耕、种、防、收等环节,结合实际情况也可以在耕、种单环节等关键环节实施。积极发挥各类服务组织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发育成熟度,依据省上财政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单环节托管和单季节农作物生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确保安排小农户农业生产托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至少占60%以上。接受服务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结合我县当地实际服务价格,在服务环节中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如下:单季作物全程托管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其中:耕单环节服务补助24元/亩(亩均成本90-110元,包括:深松整地、深耕);种单环节服务补助22元/亩(亩均成本70-90元,包括整地、机播);防单环节服务补助10元/亩(亩均成本20-30元,包括机防);收单环节服务补助24元/亩(亩均成本100-140元,包括饲料秸秆回收)。在实施过程中,补助环节和程序需调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报经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调整。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进行补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给服务组织或种植农户,确保让农户最终受益。
(五)优选服务组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遴选服务组织,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家庭农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项目实施服务组织,项目实施服务组织选定后,由选定的项目实施服务组织负责项目实施,为了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标准: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愿意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服务作业标准
1.服务组织农机设备具体标准
(1)机耕。服务主体拥有机耕农业机械2台以上,每台具备日作业100亩以上能力。鼓励使用GPS或北斗智能仪器,提供终端数据。
(2)机播。服务主体拥有机播农业机械2台以上,每台具备日作业200亩以上能力。鼓励使用GPS或北斗智能仪器,提供终端数据。
(3)机防。服务主体拥有航空植保机械不低于2台,每台具备日作业300亩以上能力。鼓励使用GPS或北斗智能仪器,提供终端数据。
(4)机收。服务主体拥有机收农业机械不低于1台,每台具备日作业100亩以上能力。并且有1名以上具备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机手。鼓励使用GPS或北斗智能仪器,提供终端数据。
2.托管服务作业标准
(1)耕:机耕深度≥18-25cm,土壤达到土层虚实并存,地平土细状态。
(2)种:机种深度3-5cm。
(3)防:红蜘蛛、条锈病、白粉病等病虫害防治,以及杂草防除,农药使用合理,喷雾均匀。
(4)收:玉米成熟适时进行机械收获,收获时损失率≤10%。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3月20日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乡镇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实施区域和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于3月2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项目实施地域选定要求:有服务能力。选定地域要有确定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产业基础好。选定地域应是实施项目内容的主产区,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较高,基本形成产业化经营。服务积极性高。选定地域要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开展社会化服务的群众基础。
(二)确定服务组织(2024年3月31前)。2024年3月20日前,乡镇发布遴选服务组织公告,服务组织进行报名,由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服务组织,对拟确定的服务组织进行网络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与确定的服务组织签定社会化服务合同,开展社会化托管服务项目,并将服务组织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服务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备案或签订合同的,将不得享受补助。确定服务组织的时间周期为一年一次。将确定列入补助范围内的服务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及时与确定的项目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作业质量、完成时限、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责任义务等。为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每个单环节选择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同时,对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监管,对服务对象满意度低、服务作业不达标的,及时终止服务合同,充分调动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竞争性。经审核合格的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和公示结束之后,确定的项目服务组织与乡镇进行对接开展服务作业。
(三)组织实施(2024年3月至10月底)。按照项目工作总体要求和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目标、任务、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各项托管服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根据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项目实施乡镇根据本乡镇玉米种植实际情况,重点在基础条件好集中连片的村实行整村推进。实行单环节或多环节托管的,要按照“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各单环节的服务面积,其中耕(A1)=0.36×服务面积;种(A2)=0.27×服务面积;防(A3)=0.1×服务面积;收(A4)=0.27×服务面积,合理确定玉米托管服务面积。
(四)总结验收(2024年11月-12月)。服务组织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作业后,乡镇组织验收小组成员和服务组织共同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汇总表》,并签字加盖手印或印章,经乡镇核实证明后,填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资金核算表》,并作为项目验收凭证和资金结算依据。验收程序如下:
1.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服务项目完成后,服务组织根据实际实施服务情况,并附托管服务合同,经村委会盖章、村负责人核实的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将农户作业数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提供照片。
2.乡镇审核验收。乡镇收到申请后,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站所组成验收组对服务组织实施的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服务合同、作业单、公示表的农户信息准确无误、一一对应。通过实地核实或电话抽查,按照每乡镇社会化服务托管面积的10%进行抽查,填写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服务情况汇总表。在抽查中,实际服务面积与申报面积,误差5%以内的按照实际面积补助,误差在5%-10%的,按申报面积80%补助,误差超过10%的,不予补助,取消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验收合格后,填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资金核算表》,统计汇总服务组织农业生产服务面积、补助金额,在网上公示7天。
3.县级核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核查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核对作业环节、作业质量、作业面积以及农户对作业服务满意度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作业户数的5%。
4.兑付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各乡镇对服务组织每一个服务环节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按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兑付项目资金。
5.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对项目实施乡镇的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考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分配和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的重要依据。各项目实施乡镇主要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绩效自查自评。项目方案重点考核其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开展宣传培训、制度建设等情况;绩效重点考核生产托管面积完成情况和实施环节、服务对象是否合规等。项目绩效自查自评完成后,项目实施乡镇要撰写项目总结。项目总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各项目实施乡镇政府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负责。
6.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乡镇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本方案原则要求细化起草完成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实施,并于2024年3月20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备案,完成社会化服务环节任务后及时上报项目总结报告,相关材料于2024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乡镇要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进度情况,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农经中心、县农机服务中心、县农技中心、县种子管理站、项目实施乡镇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徽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协商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农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工作检查指导、协调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年终进行考核,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项目实施乡镇、村是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项目实施工作当作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县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开展检查督促工作,要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落实工作,确保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的落实,并加强项目资金发放与管理,防止运行风险和挤占挪用。
(二)保障工作经费。为了组织实施好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乡镇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动员、服务地块选定、监督指导、质量检查、项目验收的工作,确保项目落实。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乡镇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意识,扎实做好检查督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巡回检查,推广先进典型,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农技中心、农机中心、农经中心要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壮大社会化服务队伍和服务市场,推动项目规范管理。各乡镇要在本区域积极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服务托管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始终确保农户受益;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各服务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和服务对象与内容的,需报经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四)强化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五)强化宣传培训。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项目实施乡镇要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着力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件:1.徽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
2.徽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任务清单
3.徽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
4.徽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5.徽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书(村级)
6.徽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7.徽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
8.徽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
9.徽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汇总表
10.徽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资金核算表
附件1
徽县2024年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王耀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 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田 震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骞飞龙 城关镇镇长
刘 甲 水阳镇镇长
张卫军 银杏树镇镇长
袁海军 伏家镇镇长
金玉玲 栗川镇镇长
马红丽 江洛镇镇长
赵亚军 泥阳镇镇长
陈康瑜 麻沿河镇镇长
杨 波 高桥镇镇长
郭向东 榆树乡乡长
吴梦媛 永宁镇镇长
郭 潮 柳林镇镇长
李 尧 嘉陵镇镇长
谢燎源 虞关乡乡长
王利强 大河店镇镇长
龚正松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柳忠俊 县农机服务中心主任
陈 涛 县农经中心主任
李蓬岗 县农技中心主任
贾小平 县种子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龚正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具体业务开展工作由薛冬芳、李霞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徽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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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名称 |
玉米托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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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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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阳镇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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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银杏树镇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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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伏家镇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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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栗川镇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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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洛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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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泥阳镇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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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麻沿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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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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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榆树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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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永宁镇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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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柳林镇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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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嘉陵镇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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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虞关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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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大河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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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全程玉米托管服务面积10000亩,单环节托管服务面积按照下面托管系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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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托管面积指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面积A=0.36A1+0.27A2+0.1A3+0.27A4。其中:A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
附件3
徽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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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组织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农机具数量(台、马力) |
服务产业 |
服务环节 |
服务能力(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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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徽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顺利开展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形成稳定活跃的农业生产社会服务市场,培育壮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如下:
一、服务项目
粮食作物的旋耕、深耕、播种、除草防治、机收、秸秆粉碎、秸秆捆草等环节的农业生产托管,并探索经济作物及经济林托管。
二、服务期限
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
三、补助环节
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玉米作物的旋耕、深耕、播种、除草防治、收割。
四、补助金额
每亩补助按县级《方案》指导价和达标面积结算。
五、托管面积
粮食作物的旋耕、深耕 亩、播种 亩、除草防治 亩;收割 亩。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统筹安排乙方的作业区域和面积。
2、监督乙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托管服务任务。
3、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4、及时拨付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5、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
6、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和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安排的作业区域和面积及时调度农机车辆开展作业,做到不误农时。
2、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标准进行作业,不许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4、合理收费,要以县级《方案》指导价为基准,不得借项目实施乱收费。
5、强化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承担项目作业全程的所有安全责任。
6、宣传托管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办法和程序,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八、其他
1、如遇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徽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书(村级)
甲方(接受服务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是否贫困户:
乙方(提供服务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将 村 亩 玉米地的 环节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服务作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等为甲方开展作业服务,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开展作业所需基本条件,并对乙方的服务有监督权。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甲方要及时支付作业费,按照作业环节及达标面积进行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技作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榷定。
(二)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农业农村局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约定: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徽县 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
服务组织(盖章): 服务地点(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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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作业环节 |
作业面积 |
作业时间 |
农户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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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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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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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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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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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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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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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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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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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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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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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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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徽县 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服务村名称(村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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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内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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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作业日期 |
作业机手姓名 |
实际作业类别及作业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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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种 |
防 |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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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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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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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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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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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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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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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村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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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服务主体填写,以村为单位分别填写,一式三份,服务主体、乡(镇)、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村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8
徽县 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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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对象情况 |
抽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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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作业类别及作业量 |
抽查核对面积 |
完成比例 |
是否满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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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种 |
防 |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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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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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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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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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抽查人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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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服务组织名称: 服务村名称: 单位:亩
备注:此表由乡(镇)以村为单位抽查并填写,每个村按托管面积的10%抽查;完成比例=抽查核对面积/作业量面积*%。
附件9
徽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汇总表
乡(镇)政府(盖章): 服务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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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村名 |
服务农户数(户) |
作业类别及作业量(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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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种 |
防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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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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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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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乡(镇)政府根据服务组织提交的材料结果汇总,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盖政府章。
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
徽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资金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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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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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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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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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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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服务作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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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类别 |
耕单环节 |
种单环节 |
防单环节 |
收单环节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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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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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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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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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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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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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公网安备 6212270200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