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陇政办发〔202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一)住有所居、房住不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发展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公寓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摸清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等情况,结合住房市场状况和保障能力,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计划。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
(三)明晰产权,多方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鼓励各种主体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运营管理权等权益。投资者产权及相应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接受县住房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全额上缴当地财政,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行自收自支。
三、建设方式及建设标准
(一)建设方式。采取新建、配建、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附带条件出让土地的方式,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可以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社会存量住房、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
(二)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单套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三)建设标准。支持发展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执行,需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保障
1.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优先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4.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
5.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可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1.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落实债券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3.落实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财政部门统筹现有专项予以一定支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清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实施主体积极筹措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4.降低税费负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于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后,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
(一)简化审批程序。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当地政府同意,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二)规范项目认定。有建设需求的单位和各类主体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资料,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会议,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查通过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土地性质和来源(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存量闲置房屋等)、项目规模、建设方式、户型情况、租金要求等。建设单位可凭借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水、电、气、暖价格执行民用住宅标准,获得金融支持。
(三)完善配套设施。全面优化水、电、气、暖、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水、电、气、暖、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市政管线接驳点位和周边管线的分布情况。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提前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前介入,科学提供指导服务,同步开展设计、方案答复等前期工作,并按照建设单位需求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已取得《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建设单位应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签订建设和运营协议,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使用期限、租赁价格认定、租后管理、违约责任及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四)补助资金发放。对已取得《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申请表》及项目建设资料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申请,审核通过后按照《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补助资金发放。
六、租赁管理
(一)准入条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无房常住人口,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年满18周岁,为当地常住人口,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住房的新市民(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青年人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2.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常住人口证明;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3.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单位职工,在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可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申请人配租。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运营管理单位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
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工作。
3.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审核:运营管理单位将审核
通过的申请对象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为保障对象。
4.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确定为保障对象,并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备案。
(三)分配管理
1.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2.运营管理单位按季度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使用情况。
3.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并按年度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使用情况。
(四)合同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按月或季度收取租金,也可按年提前交付。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住房租金,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以下,具体以发展改革部门批复为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暖、 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六)退租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产权或租赁管理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1)以隐瞒、虚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拆除门窗、砸拆墙体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8)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9)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七、监督管理
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要将房源和保障对象信息纳入全县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应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不履行签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协议,不接受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财政奖补资金,追缴已减征的税费。拒不退还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配套政策、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建设计划,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二)健全制度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席会议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政、税务、金融、水电气等支持政策落地。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单位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摸底,提出年度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乡镇、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日常监管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审批(备案)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核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项目规划和用地等手续办理,加强用地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指导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争取专项债券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徽县税务分局、人行徽县分行和金融机构负责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热公司负责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支持政策。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子屏幕、小区宣传栏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附件
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为推动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有力有效落实,成立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王耀华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车建文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 杨文平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杨 斌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登山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程佩辉 县教育局专职督学
王小强 县工信局副局长
王永平 县文体广旅局副局长
文志功 县住建局副局长
柏占勇 国家税务总局徽县税务局副局长
郭广佑 人行徽县支行行长
常小军 国网徽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车建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文志功同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领导小组职责: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县政策措施,部署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对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调度和推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按照领导小组有关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各项目常工作,指导开展工作业务,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发放项目认定书。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县住建局为发展保障性租赁租房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申报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规范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专项债券计划申报、投资管理及项目申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住建局争取和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县国资局负责加强国有资产及收益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细化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的相关流程,加强用地监管。县教育局负责排摸教育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教育机构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县文体广旅局负责排摸文旅单位、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文旅单位和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县工信局负责排摸工业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工业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细化相关办事流程。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人行徽县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国网徽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电的运行、检修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

甘公网安备 6212270200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