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根据《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徽政办发〔2023〕55号)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6年7月20日至9月20日
二、资格确认公示时间
2026年9月21日至30日
三、分配时间
2026年10月9日上午9:00
四、分配地点
住建局五楼会议室
五、申请条件
(一)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具体分为以下类型: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县统计局提供数据,人均收入应低于2817元);
(3)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退休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原则上户籍条件不受限制。
2.新就业大学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大中专院校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4)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或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城区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城区无自有住房。
4.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5.在2025年公租房分配中未抽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
2.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售或经济适用房(包括房改房、直管公房、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性住房的;
3.将原自有住房转借、出租、赠予或拆迁改造后已做安置解决的住户;
4.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购车总价超过10万元;家庭成员经营实体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在住建局领取);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四)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核实提供收入证明材料;对已婚但配偶未在同一户口的应同时提供配偶收入、住房、车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五)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的新就业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
(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或进城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6个月工资流水)或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七)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八)城镇居民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应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证明性材料提交原件,证件性材料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七、分配方式
先按照申请提交时间抽取顺序号,再按照顺序号选取公租房。
八、协议签订
2026年10月21日至23日签订协议领取钥匙。
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

甘公网安备 6212270200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