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徽县自然资源局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办法》第九条,以及《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徽县自然资源局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徽县自然资源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局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徽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徽县自然资源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材料。
4.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徽县自然资源局工作总结,非涉密的局务会、专题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全局重大工作督办事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7.自然资源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如地质灾害、矿山安全突发事件等)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8.徽县自然资源局人事任免、人员招录、职称评定等相关信息。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征收征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整治等土地管理相关信息。
10.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矿产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11.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涉及自然资源职责部分)、规划许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信息。
1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监测预警、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实施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信息。
13.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相关政策、执法动态、典型案例、行政处罚结果(非涉密、不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部分)。
14.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5.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16.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1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
徽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局页面)、徽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时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徽县自然资源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自然资源领域中涉及涉密的勘查开采数据、涉密规划图纸、未公开的执法案件细节等,不予公开。
(三)受理机构。徽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徽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徽县金徽大道统办楼自然资源局办公楼5楼;邮政编码:742300;
联系电话:0939-7521605
传真号码:0939-7521320
网址:https://www.gshxzf.gov.cn/zfxxgk/public/column/32129296?type=4&action=list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徽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徽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徽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徽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徽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徽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费用。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甘公网安备 6212270200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