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推进和规范我局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陇南市环境保护局徽县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我局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我局环境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依法申请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如下:

1.我局环境信息

(1)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环境保护规划;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6)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环境保护执法和督查信息;

(11)工作动态;

(12)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2.企业环境信息

(1)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①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②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③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④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⑤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⑦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2)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陇南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局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① 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②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③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④ 我市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二)环境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

我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并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核。

(三)环境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我局将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

(四)环境信息公开方式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

(五)环境信息公开负责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39-7621000

传真号码:0939-7621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  办公室,邮政编码:7423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事项。

(一)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方式

受理机构: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939-7621000

传真号码:0939-7621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陇南生态环境局徽县分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423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的要求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向我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四)申请的处理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和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