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陇政办发〔202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县住建局参照上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初稿,并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经县政府审定同意,最终形成《实施方案》印发。
三、起草目标
(一)住有所居、房住不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发展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公寓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摸清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等情况,结合住房市场状况和保障能力,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计划。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
(三)明晰产权,多方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鼓励各种主体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运营管理权等权益。投资者产权及相应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接受县住房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全额上缴当地财政,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行自收自支。
四、工作重点
(一)准入条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无房常住人口,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年满18周岁,为当地常住人口,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住房的新市民(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青年人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2.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常住人口证明;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3.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单位职工,在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可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申请人配租。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运营管理单位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
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工作。
3.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审核:运营管理单位将审核
通过的申请对象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为保障对象。
4.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确定为保障对象,并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备案。
(三)分配管理
1.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2.运营管理单位按季度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使用情况。
3.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并按年度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使用情况。
(四)合同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按月或季度收取租金,也可按年提前交付。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住房租金,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以下,具体以发展改革部门批复为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暖、 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六)退租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产权或租赁管理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1)以隐瞒、虚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拆除门窗、砸拆墙体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8)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9)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七、监督管理
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室要将房源和保障对象信息纳入全县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应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不履行签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协议,不接受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财政奖补资金,追缴已减征的税费。拒不退还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公网安备 62122702000143号